戶外運動的法律適用與風險防范

發(fā)布時間: 2014-04-08

  前言    
  背上沉重的行囊,套上鮮艷的沖鋒衣,太陽鏡,登山鞋,護膝,手杖,總之要全副武裝;告別城市,告別喧囂,暫時忘記老板的黑面或者杜拉拉的笑臉;拒絕旅行團一成不變、趕鴨子上架的線路和導游千篇一律、讓人聽了就想哭的“笑話”;交通工具包括雙腿,單車,驢車,摩托,卡車,汽車,船只,飛機——一切可以利用的;目的地從泳池到大海,從地面到空中,從峽谷到雪山,從赤道到南北極——只要是可以到達的;出發(fā)啦出發(fā)啦……走向戶外。當今的中國,戶外成為越來越多的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戶外魅力無限,但風險如影隨形。國家體育管理中心給戶外運動下的定義中有這樣的字眼:“帶有探險或者體驗探險性質”。僅2009年,國內有報告的山難遇難人數(shù)就達到44人之多(注一),受傷、遇險案例更是不計其數(shù)(請注意這個數(shù)字的統(tǒng)計對象僅限于是“狹義的”戶外運動)。事故發(fā)生之后,無人負責、無法追責,無疑給死難者及其家屬帶來了“二次傷害”;而個別訴諸法律的案例,又出現(xiàn)了迥然不同的裁決結果,使戶外運動的愛好者、從業(yè)者無所適從,上述情況都制約了這項運動的健康、快速發(fā)展。因此,本文試圖從法律方面探討戶外運動的糾紛及其風險防范對策,權作拋磚引玉,希望能夠引起社會對該問題的重視和思考。
  何謂“戶外運動中的法律糾紛”?
  戶外運動是一個廣義的概念,一般指以自然考察、野外旅游、登山探險等多種形式為特征的各種活動,包括登山、穿越、徒步、探險、攀巖、定向、溯溪、潛水、滑翔、自行車、自駕游等等。
  國家體育管理中心所做的定義是:戶外運動是一組以自然環(huán)境為場地(非專用場地)的帶有探險或體驗探險性質的體育運動項目群,包括登山運動及登山運動的相關運動:由登山運動派生出來的,或與登山運動有一定關聯(lián)的體育運動。
  顯然,后面一個定義主要是為了劃分不同部門的管理職責,站在法律的角度,活動過程中發(fā)生糾紛,無論是登山或者潛水,徒步或者單車,法律適用上并無任何區(qū)別,因此,本文所稱的“戶外運動”是指廣義的戶外運動。
  戶外運動中可能發(fā)生的風險或者糾紛有很多類型,例如情感糾紛,在戶外運動中恐怕也是多發(fā)的,但這顯然不是本文討論的范圍。我們嘗試做了一個定義:
  戶外運動中的法律風險(糾紛),是指在戶外運動過程中發(fā)生的,戶外運動的組織者、戶外運動從事者和戶外運動參加者之間,或者上述人員和第三人之間發(fā)生的法律糾紛的總稱。
  戶外運動法律糾紛的分類及法律適用
    近年來,在戶外運動中我們經(jīng)常聽到的一句話就是:戶外運動是法律的空白區(qū)域,處于無法可依的地步,因此,該項運動的從事者時常感覺迷茫和無所適從。但詳細分析之后,我們認為這種判斷并不是真實情況。
  首先,我們可以梳理一下戶外運動中可能發(fā)生的法律糾紛的類型。從法律責任制度層面,可以分為刑事糾紛、行政糾紛、民事糾紛。戶外運動中可能發(fā)生刑事糾紛?沒錯,這并不是聳人聽聞,試想一下,活動參與者在活動過程中發(fā)生嚴重的肢體沖突,并導致他人人身傷亡事故,當然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商業(yè)戶外運動的組織者在活動的實施過程中,因為違規(guī)操作、重大失誤等原因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同樣也屬于觸犯《刑法》的行為,依法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至于行政糾紛,可能出現(xiàn)在行政部門對戶外從業(yè)者從業(yè)資格的審批、管理過程中,也可能出現(xiàn)在具體的戶外活動的審批、管理、處罰過程中,相信隨著戶外運動的擴張,此類糾紛會逐步出現(xiàn)。
  戶外運動過程中發(fā)生最多的是民事糾紛,根據(jù)權利的內容,可以分為人身權糾紛、財產(chǎn)權糾紛。從法律關系上,又可劃分為侵權糾紛和合同糾紛。
  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對上述糾紛,在絕大多數(shù)方面,都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
  刑事糾紛,適用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
  行政糾紛,適用的法律包括《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
  民事糾紛,適用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
  本文主要討論戶外發(fā)生最多的民事糾紛,討論的重點是在戶外運動中,如何判定當事人是否應該承擔民事責任?戶外運動的主體又如何防范由此帶來的風險?
  從兩個典型案件看戶外運動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200679日,廣西南寧市13位“驢友”相邀去郊縣森林旅游,夜晚露營,不料山洪暴發(fā),一名女孩被洪水沖走身亡。女孩的家人狀告同行驢友要求賠償,一審法院裁定:“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造成對方人身傷亡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活動“雖名為AA制,但在其未能舉證證明此次活動沒有任何盈余又不曾退過款給隊員的情況下,應推定其行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營利性質”,組織者“其行為已具備疏忽大意、疏于防范、未盡職責的重大過失,具備明顯的主觀過錯”,因此判令組織者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其他參加人員承擔次要賠償責任。這就是被稱為“戶外第一案”的“南寧7.9案件”。
  2007310日,北京的一隊“驢友”經(jīng)戶外網(wǎng)站約伴后進行靈山穿越活動,由于線路及天氣原因,導致一名隊員夏子(網(wǎng)名)“由于寒冷環(huán)境引起體溫過低,全身新陳代謝和生命機能抑制造成死亡”,死者的家屬將活動的發(fā)起人及網(wǎng)站的經(jīng)營者告上法庭,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而法院作出的裁決是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兩個案件表面上“迥然不同”的判決一時間在戶外界引起了軒然大波,各種評論針鋒相對,很多人感覺無所適從,甚至感慨“以后誰還敢?guī)巳ヅ郎健??那么,這兩份判決,果真是完全不同的嗎?其實不然,從法律角度仔細鑒別兩份判決,可以看出,兩份判決依據(jù)了幾項共同的原則,這些原則也正是判斷戶外運動中相關人員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
  該項活動是否屬于營利性質的商業(yè)活動?
  組織者在活動實施過程中是否有明顯過錯?
  活動中簽署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意外發(fā)生后,組織者和其他參與者是否盡到必要的救助義務?        
  也就是說,判斷一個活動的組織者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首先要考察該活動是營利性質的商業(yè)活動,還是AA制的自助活動。在營利性質的商業(yè)活動中,活動的組織者和參加者之間是服務提供者與客戶的關系,組織者要承擔保障客戶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嚴格責任,而AA制的自助活動中,哪怕是“發(fā)起人”,其承擔的責任也是非常有限的。
  戶外活動是一項高風險的運動,對組織者的戶外知識、經(jīng)驗、體能、判斷能力、應急處理都有很高的要求,在活動過程中,組織者是否有明顯違反戶外活動規(guī)律的決策,是否因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將隊伍置身于危險的境地?這也是事后衡量其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及責任大小的重要依據(jù)。
  接下來要談談“免責條款”。我們注意到,絕大多數(shù)戶外運動,組織者或者發(fā)起人都會要求參加人員簽署一個“免責條款”,那么“免責條款”的效力就成為判斷民事責任承擔必須考慮因素,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中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注二),因此,營利性質的商業(yè)活動中,“免責條款”是沒有效力的,而AA制自助活動中,“免責條款”的訂立,也要科學、嚴謹,才能夠起到相應的作用,這個問題在下一節(jié)我們將會專門討論。
  一旦發(fā)生意外情況,活動的組織者和其他人員,應該進行積極的、科學的和盡最大努力的救助,否則,將會被責令承擔民事責任或者加重自己的民事責任。
  “南寧7.9案件”經(jīng)過終審后,撤銷了一審判決,判令活動的發(fā)起人和其他參加人員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只承擔有限的“補償義務”,不難看出,其主要依據(jù)的仍然是上述幾條原則。
  免責條款與風險提示
  這一節(jié)主要談談如何制定免責條款及風險提示的問題。
  首先讓我們看一個AA制的自助活動中,發(fā)起人在發(fā)起時關于領隊職責的表述及其免責聲明:
  《百座千米高山系列活動》行進中隊員的安全及相關職責:…… 
  領隊:   安排計劃,管理團隊,有效溝通,做出決策,組織實施。在盡可能維持自然環(huán)境原貌的原則下,幫助大家完成一次安全,愉快,成功的野山之旅。     
  【免責聲明】     
  凡報名參加者均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在活動中發(fā)生人身損害后果,賠償責任領隊不承擔,由受害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本領隊聲明依法解決,凡報名者均視為接受本領隊聲明。代他人報名者,被代報名參加者如遭受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領隊同樣不承擔。本領隊聲明中關于免除領隊賠償責任之約定效力,同樣及于本次活動之副領隊,協(xié)作,財務官等。        
  從法律的視角來看,這算不上是一個合格的“免責聲明”樣本,原因何在?發(fā)起人將自己定位于“領隊”,并聲明“領隊”實際上擁有活動中幾乎所有的決策權,隊員必須服從領隊的決策,同時卻又聲明發(fā)生損害后果領隊不承擔任何責任,這顯然是顯失公平和無法成立的??上攵?,如果真的因為惡劣的天氣環(huán)境、復雜的地形地貌等因素導致不得不改變原定的計劃和線路,并發(fā)生了人身傷亡事故,這份免責聲明將會變成發(fā)起人的枷鎖。
  而另外一份免責聲明則不同,這份免責聲明是5.12汶川地震之后,一批熱心的戶外運動愛好者在某知名戶外網(wǎng)站約伴前往災區(qū)從事志愿者工作時,由每個參加人員自行簽署的:
  “512汶川地震志愿救災”活動免責聲明聲明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身份證號碼,聯(lián)系電話,逐項填寫)
  本人志愿參加512汶川地震救災活動,并發(fā)表以下免責聲明:    
  一、 本人系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參加此次汶川地震救災活動,并在“****”論壇約伴,自由結合,組隊前往,該團隊和約伴平臺并無組織、委派等其他任何法律關系;團隊中各成員均處于平等地位,所作分工僅僅為了發(fā)揮各自優(yōu)勢,并無上下級或者指揮與被指揮關系;    
  二、 本人已經(jīng)充分了解活動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帶來的危險,余震、洪水、泥石流等地質因素帶來的危險,瘟疫、疾病帶來的危險,第三人帶來的危險,動物帶來的危險,等等。   
  三、 出發(fā)前,本人已經(jīng)參加了約伴平臺組織的相關培訓,了解、掌握了面臨可能發(fā)生的危險時應該采取的減輕和避免傷害的措施。
  四、 活動過程中遇到危險,相信團隊中其他所有成員均會盡力救助,但即使如此仍不能完全避免傷害的產(chǎn)生時,聲明人不向其他成員主張任何賠償責任,除非該傷害是由于其他成員的故意所導致。
  五、 車輛駕駛人員竭盡安全駕駛義務仍不能避免車輛毀損、人員傷亡事故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承擔各自責任,團隊內部成員在訴諸法律之前,應進行充分的友好協(xié)商。
  六、 本人完全清楚上述免責條款內容和后果,并已通知家人和征得家人同意之后,簽署上述免責聲明。
  同理,一般日常的AA制自助活動,也可以指定類似的免責條款,以防范可能出現(xiàn)的法律風險。
  前面已經(jīng)說過,營利性質的商業(yè)戶外活動,“免責條款”是無效的,那么,是否有替代的辦法,來防范或者減輕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呢?答案是肯定的,我們建議采用“風險提示”的方式,下面是一份商業(yè)戶外活動的風險提示書:
  為了保證您的安全,現(xiàn)將教學活動中可能遇到到危險及防范措施提示如下:
  參加活動之前,請您確認并牢記以下特別提示:
  ●您確保自己身體健康,狀態(tài)良好,沒有生病,也沒有罹患不適合劇烈戶外運動的疾病;
  ●出發(fā)前一天晚上,您休息充分,沒有大量飲酒,也沒有其他可能影響良好體能、判斷能力的行為;
  ●您已經(jīng)按照課程提示,攜帶了合適的裝備和適量的飲水、食物;
  ●在整個教學活動過程中,您能夠接受教練和工作人員的指揮,不脫離隊伍、不獨自行動、不從事其他可能給自己和他人帶來危險的舉動;
  ●一旦發(fā)生身體不適和其他危險,您能夠在第一時間通知教練和工作人員,以獲得他們的指導和幫助,并配合他們采取必要的避險、治療措施。
        

  結束語
  西方發(fā)達國家的戶外運動已經(jīng)經(jīng)歷了兩個世紀的發(fā)展,戶外運動已經(jīng)成為普通人生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這項運動才剛剛興起,但戶外人群逐年壯大,發(fā)展勢頭非常迅猛,黃皮膚黑眼睛的面孔越來越多的出現(xiàn)在世界戶外運動的舞臺上。
  毋庸諱言,國內的戶外運動仍然帶有很多發(fā)展初期的盲目與無序,這種情況的存在,有認識和技術方面的因素,有身體素質方面的因素,當然也有法律方面的因素,合理的、明確的法律適用,有利于戶外運動的各種主體清楚的判別自己的法律地位、享有的權利及應該承擔的義務,相應的自覺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并推動戶外運動在中國的良性循環(huán)和健康發(fā)展。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本文僅是非常粗淺的討論,錯漏之處在所難免,希望能夠有更多的法律專家和戶外專家重視“戶外運動的法律適用與風險防范”這一命題,提出更好的意見和建議!